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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磊律师解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2012-02-21 16:43:52 来源:葛磊
案情介绍:
我姓顾,2 0 0 7年1 0月我应聘到某医药器械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我主要从事医药器械西北地区的销售工作,每月底薪600元,另按销售利润提成10%o,公司负责报销我所需的一切差旅费用。2 0 1 0年1 0月,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因工作计划调整,改变销售策略,撤销了西北地区的销售线,故决定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并通知我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我对这个决定不服,三年时间里我没有犯过任何错误,尽职尽责工作,虽然销售业绩较其他人而言不算太好,但那是因为我负责的西北地区经济较落后的客观原因所致,并不是因为我工作不努力,并且我也没有犯过任何错误。请问:公司可以拒绝与我续签合同吗?
葛磊律师指南:
《劳动法》第1 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o"《劳动法》第2 0条第1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法》第2 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走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o”
葛磊律师法律分析
您的疑问在于,该医药器械公司拒绝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合理。要弄清这一问题,必须先弄清续签劳动合同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2 0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o”顾先生您与该医药器械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固定期限且固定期限为三年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 3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您与该医药器械公司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就意味着您与该医药器械公司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也随之消灭。该医药器械公司没有必须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可以拒绝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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